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当前就业工作首位
我省力保高校毕业生年终就业率超90%
记者从2月20日召开的省政府新闻发布会获悉,2009年,我省高校毕业生45.9万人,比去年增加3万人,增幅7%。预计90%以上要在江苏就业,加上外省江苏籍毕业生、外省生源到江苏就业及往年积存尚未就业的毕业生,预计实际需要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数将超过60万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明确把它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确保全省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70%以上、年终就业率达90%以上。
拓宽高校毕业生五大就业渠道。一是充分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能,政府投资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优先录用高校毕业生;国有企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主要招聘高校毕业生;新增就业岗位优先录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二是大力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包括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村官、支教、支农、支医、乡村扶贫,城市社区建设的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协理、养老服务等岗位,及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有空编的基层教育、卫生等单位要主动招录高校毕业生。三是积极鼓励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进一步落实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对招用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取消用人审批和落户限制,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相关扶持政策。四是促进骨干企业及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要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引导困难企业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五是实施“高校毕业生百校联动就业活动计划”,统筹安排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吸引更广区域、更大规模、更多层次的招聘需求资源;适当增加工程硕士及重点学科、重点领域研究生的招生数量,鼓励高校毕业生继续深造。
城乡基层就业享受五大优惠政策。一是就业补贴政策。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和省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对参加面向基层就业的“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等专门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二是考研加分政策。对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考研时落实加10分的政策。三是学费代偿政策。对自愿到苏北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及以上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由省级财政返还80%,其余20%由接收地县级财政返还。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代偿。四是选聘招录优惠政策。参加一些专门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毕业生;乡镇(街道)公务员招录加大到乡村工作的毕业生力度,乡镇机关拿出一定职位,专门招考选聘到村任职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县以上党政机关每年拿出不低于30%招录公务员的职位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并逐年加大比例。五是重点解决实际问题政策。对到城乡基层就业的毕业生,重点解决好户口档案、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实际问题。
自主创业实施五项扶持政策。增加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对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将发放的小额贷款额度上限提高到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个人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省有关部门加大创业载体建设力度,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等资源,建设一批有特色、可持续发展的创业孵化基地。优先安排创业项目和享受培训补贴。
五类困难毕业生实行就业援助。对于困难家庭毕业生,高校要对其就业给予重点关注、重点服务和重点推荐,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求职补贴等帮扶服务,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时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毕业半年后仍未就业的毕业生,可回到其原户籍所在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的凭证享受规定的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优惠扶持政策;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毕业生,户籍迁入地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离校后回到原籍的农村低保家庭和零转移贫困家庭未就业毕业生,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和一对一就业服务,确保他们实现保底就业和稳定就业;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毕业生,免费提供失业登记、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其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活动。
通知还就加强就业服务、就业指导及强化实习实践、提升就业能力作出要求。2009年起,我省将解决就业指导教师职称评定问题,并基本实现相关专业学生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苏振新 沈教)